为切实保障慢性病、特殊病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需求,有效减轻医疗费用负担。自2023年8月1日起,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进行调整。
新增加门诊特殊病病种5种。具体为:克罗恩病、肌萎缩侧素硬化(渐冻症)、特发性肺纤维化(IPF)、多发性硬化、特发性炎性肌病(皮肌炎、抗合成酶综合征、儿童 (幼年性)多肌炎/皮肌炎、免疫介导坏死性肌病、线粒体肌病、包涵体肌炎、多发性肌炎)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一
病种调整情况
2种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。原门诊慢性病病种强直性脊柱炎、系统性硬化 (含系统性硬化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SSc-ILD)等2 种疾病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。
根据政策调整,自2023年8月1日起,患有克罗恩病、肌萎缩侧素硬化 (渐冻症)、特发性肺纤维化(IPF)、多发性硬化、特发性炎性肌病(皮肌炎、抗合成酶综合征、儿童(幼年性)多肌炎/皮肌炎、免疫介导坏死性肌病、线粒体肌病、包涵体肌炎、多发性肌炎)、强直性脊柱炎、系统性硬化(含系统性硬化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SSc-ILD)等7种疾病的参保患者,在三级医院确诊并办理登记相应门诊特殊病病种后,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。
二
门诊特殊病待遇
职工医保参保人,起付线880元,对相应疾病用药范围内药物,在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开药时,在职职工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1%、88%、85%,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5%、92%、89%;居民参保患者,起付线1200元,对相应疾病用药范围内药物,报销比例为70%。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一次起付线,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合并计算。
本次门诊慢特病病种调整,将更多的罕见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,聚焦民生需求,承接了2022年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,缓解了罕见病患者用不起药的困境,扩大了受益人群,进一步提升药品可及性和用药公平性,以实际行动助力健康中国建设。
来源:县医保局
编辑:顾燕波 卜圆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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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嵩明县融媒体中心